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2.機動車駕駛證;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